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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精神,现就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学校在职和拟聘的教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精神,现就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学校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其中民办高校为已签订聘任合同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专任教学人员。暂不受理社会人员的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体检合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人〔2010〕51号)的要求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申请材料初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填写规范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2)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表原件(体检事宜由所在高校统一安排);

    (6)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7)小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一张,需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和“单机版系统”的电子照片同底。

    各高校于2010年9月10日前完成本校人员申请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确定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二)报送拟认定人员名单

    2010年9月11-15日,各高校使用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系统”完成初审通过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将“单机版合并文件”及公示通知的传真件报送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cqjszg@163.com)。

    (三)资格认定及证书办理

    市教委于2010年9月20-27日办理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证书,各高校的具体办理日期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

    (四)证书发放及资料归档

    2010年9月28-30日,各高校领取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同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认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的有误信息,各高校要及时报告,申请更正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高校要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列支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高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联系人:郭金虎 叶红英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传真) 62658039 63865672

    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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