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需求,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静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静党发[2006]35号)的规定,经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为教育系统招 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6名。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考务工作,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强化考录监督,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提高招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聘用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静海县非农业户口(不含蓝印户口)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4、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3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专业的专科生和本科生25周岁以下(1985年7月30日以后出生),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30 日以后出生);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专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被录用(聘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