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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答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答复

一、问:具备教师资格是否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即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才能被聘任担任教师工作。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二、问:在本地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外地是否有效?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

三、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能够从事教师工作,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是否能从事教师工作,还要受教师编制、学校师资需求、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只有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后,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

四、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今年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五、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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