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2013年面向社会人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任教学校(含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下同)在闽侯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闽侯县教育局负责。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请自行查询福州市教育局网站)。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1、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申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网上申报时间和流程
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
(一)闽侯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
(二)网报流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同版),不符申报系统的要求而不能上传的,需要对照片的像素进行调整,建议照片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像素“宽度”为“114”、“高度”为“156”。
四、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1.时间:2013年10月24日—25日(正常上班时间)。
2.地点:闽侯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二楼),联系电话:0591-22986401。
3.提交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户口薄(含集体户)原件及复印件(注:户籍不在闽侯辖区但任教学校在闽侯辖区的申请人无此项要求)。
⑶户籍不在闽侯辖区的公办学校教学人员应提供学校在职在编证明及报到证复印件;户籍不在闽侯辖区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在职任教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任教年度及学科)、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档案关系在福州地区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代理证明。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注:以户籍在闽侯辖区内申报的人员无此项要求)。
⑷《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在职人员还须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学校公章),照片应自行贴好(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⑸彩色证件照3张(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⑹《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并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任教学校)或就读学校(在校研究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其中第8栏也可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⑺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原件及复印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
⑻《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有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注:持省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请人还须登陆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查询查分系统(网址:教材,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测试使用小学3年级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测试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
3.测试办法为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
(三)测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规定
测试成绩当场亮分, 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七、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测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测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根据闽教人〔2010〕43号、闽教人〔2011〕6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个人向医院缴交。
八、其他事项
1.认定机构对申请人审核认定过程及结果可在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中查看,请及时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信息,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及体检合格,经认定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请于2013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早上9:00—12:00,下午2:30—5:30),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闽侯县教育局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不再另行通知。
闽侯县教育局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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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