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2011年开展教师资格考试及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春季、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1)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3)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4)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郭金虎 叶红英 何贤伟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7708789 60393037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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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