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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适用过渡人员)。

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为做好2013年春季本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两类:

(1)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

(2)往届毕业未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3: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6: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

全日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社会申请人员、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其他省市的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注17: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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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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