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3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均须满足以下(一)(二)(三)条,同时还必须满足(四)(五)(六)(七)(八)中的任何一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户籍在海南省。
(五)人事关系在海南省。
(六)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七)户籍在海南省,且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考科目二)。
(八)人事关系在海南省,且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考科目二)。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取得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12]21号文件要求)。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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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