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2年我区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网上报名。
1、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区的申请人及我区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请于2012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按表中要求到有关部门盖好章,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3、区内201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择本人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选择本人学校所在市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
我区高等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选择本人所在的高等学校为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并由所在高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预审。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防止信息丢失或被恶意篡改。
(二)现场确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提前联系所在区域内的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协同做好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现场确认时,必须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1、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公布。
2、现场确认时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一份;
④2012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要提供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要根据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学籍成绩表;
⑧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组织完成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四)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事宜
(一)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提交假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和假学历证书等的申请者,一经核实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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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