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镇公办幼儿园是由先锋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新筹建的一所非营利性质的集体幼儿园。为推进我镇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2年通州区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二批幼教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幼儿教师年龄为1975年1月1日、保育员年龄为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幼儿教师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需具有高中(中职)及以上学历(有上岗证者优先);
二、招聘岗位
根据先锋镇公办幼儿园发展的现状和需求,第二批招聘幼儿教师4名(男女不限)、保育员6名(女性)。
三、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凡符合招考条件的应聘者于8月19~20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携带下列材料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幼儿园张炜处报名。报名时填写《报名登记表》,待资格审查后通知参加考试。
(1)个人简历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保育员者需持高中(含中职)及以上毕业证和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7)报名费100元/人。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通州区先锋镇幼儿园统一组织。
(一)笔试
1.公示期结束后,应聘者到原报名处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及权重:
(一)教师
(1)学前教育专业内容: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占70%);
(2)学前教育教材教法:幼儿园各年龄段的教学内容、各学科主要教学方法、活动设计与评析、教育教学现象的分析等(占30%);
(二)保育员
从幼儿保育员基本知识题库中选取初级保育知识相关内容(100%)。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
3.笔试阅卷结束后,成绩将在通州先锋网公布。
(二)面试
1.在笔试合格者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最低控制分数线出现相同分数,则全部参加面试),并在通州先锋网公示。
2.凡参加面试者,均需到原报名地点缴纳面试费100元,领取面试考核通知,并凭面试考核通知、准考证、身份证参加面试。
3.面试内容及权重:
(一)教师
(1)依法教学(占20%);(2)说课(占35%);(3)技能展示(占45%,三个自选项目各占15%):电子钢琴演奏、唱歌、跳舞、简笔画,四个项目任选三种。其中,弹、唱、跳为自选曲目加指定曲目,简笔画为指定命题作画。自选项目在报名时确定,不得更改。
(二)保育员
(1)热爱幼儿工作(占30%);(2)掌握幼儿生理、心理、护理等基本常识(占40%);(3)责任心强、反应能力强、善于沟通(占30%)。
4.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1.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招考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者,取笔试成绩高者),并在通州先锋网公示。然后由通州区先锋镇幼儿园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2.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通州区先锋镇幼儿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通州先锋网公示。
2.公示结束后,由通州区先锋镇幼儿园核发聘用人员通知书,并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待遇参照第一批招聘人员执行(不提供住宿)。
3.本次招聘各阶段均实行有效递补。
4.应聘者须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结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先锋镇纪委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本次招聘工作收费标准及依据均报请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备案。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0513-86676406。
八、本招聘公告由通州区先锋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13-86676234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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