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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招聘3000名农村特岗教师,报名时间:2013年6月21日上午12:00至6月26日上午12:00。政策咨询、报名咨询: 电话0951-6031954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二)坚持编制内招聘原则。各市、县(区)必须确保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坚持“定县、定校、定岗”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招聘的特岗教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不得随意调整。

(四)坚持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把资格审查贯穿于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特岗教师招聘资格。

(五)实施阳光操作,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笔试、资格审查、面试(综合考核)、聘用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和监督。

二、招聘实施范围及岗位

2013年我区计划在兴庆区等23个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和厅直属学校的3所招聘特岗教师共300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2700名(单列75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基本条件的支教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地方“特岗计划”300名(单列150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专指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人员、“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2003年至2005年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团委选派人员)等三类支教项目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支教人员”〕。招聘的具体岗位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招聘基本条件

应聘者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志愿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基本条件:

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初中特岗教师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往届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小学特岗教师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往届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二)国家“特岗计划”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往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地方“特岗计划”招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5岁以下(1978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宁夏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地方“特岗计划”定向招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县(区)连续任教满三年以上且在岗的聘用教师。地级市直属学校聘用教师纳入学校所属地报名招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3年6月21日上午12:00至6月26日上午12:00。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络自愿报名,不收报名费。登录国家特岗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网(http://tg.ncss.org.cn/)进行报名。

(三)报名要求:

(1)截止6月20日支教服务期满人员可报定向支教岗位,也可选报国家“特岗计划”岗位,两者选其一。

(2)报考国家“特岗计划”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在报名“优录条件”栏中填写XX年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支教,不填写者视为没有参加支教服务,审核时不予通过。

(3)报考地方“特岗计划”定向招聘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县(区)连续任教满三年以上且在岗的聘用教师,在报名“优录条件”栏中填写XX年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教学,不按要求填写者审核时不予通过。

(4)应聘者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 寸数证件照,填写报名信息,凡由于本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报名结束后立即打印报名信息表一式3份,用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

(6)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被聘用为特岗教师和在编教师,不得报名参加2013年特岗教师招聘。

(7)特岗教师招聘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部分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同时进行笔试,报考者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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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信息网上初审、报名结果查询及准考证打印

报名时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初审,应聘者在报名结束前随时上网查看报名审核情况,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网上信息初审通过者请于7月9日12:00至12日12:00前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nxpta.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笔试

(一)笔试由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笔试时间、地点:定于2013年7月13日进行笔试,报考者应按《准考证》上规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三)笔试内容: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应用能力等,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300分。

(四)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于考试10个工作日后至面试前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查询。

(五)笔试成绩加分条件:(1)回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2)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3)同一应聘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七、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

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分类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少数专业性强、生源少的岗位,可视情况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下降低一个分数段。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

八、确定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

按报考者笔试综合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数1: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招聘1人的岗位依次进入面试的应不少于2人)。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九、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

(一)资格审查

1、面试前由招聘特岗教师的市、县(区)教育、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学校)负责通知。

2、资格审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准考证、报名信息表、支教人员服务证书及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后由招聘特岗教师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4、资格审查后出现的人员空缺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人员空缺及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仍须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在资格审查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资格审查结束后方可进行面试(综合考核)。

(二)面试(综合考核)

1、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实施“特岗计划”市、县(区)教育、人社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学校)负责提前通知参加面试本人,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3、面试(综合考核)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对进入面试人员从专业素质、授课能力以及德、能、勤、纪和奖惩方面进行面试(综合考核)。

4、面试(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面试合格线为60分。对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65%+面试成绩35%。

十、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

按照考试总成绩和招聘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拟聘用初步人选。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列为拟聘用初步人选。同时将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连同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体检

(一)体检由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对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将不符合体检标准人员体检为合格的,除取消受检人应聘资格外,还要追究组织体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体检医院的相关责任。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出现的人选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经核实不宜聘用的, 一律不予聘用。

十三、补录

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后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原报考岗位的补录。

十四、审批

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五、聘用

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国家与地方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不得安排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十六、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成立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2013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二)自治区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人社厅纪检组组成“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监督组,加强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严格审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其有关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涉及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6号)和《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执行。

十七、凡涉及特岗教师招聘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项,由自治区特岗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951-6043632(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0951-5099016(人社厅纪检监察室)

政策咨询、报名咨询:  电话0951-6031954

考务下载打印准考证:  电话0951-5099130

0951-5099131

0951-509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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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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