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3年秋季申请流程(适用于过渡与高校人员)
为做好2013年秋季本市过渡人员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6月30日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三类:
(1)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员;
(2)往届毕业未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师范毕业生申请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注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注4: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6: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社会申请人、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党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所有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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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