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总体安排
1、咨询与考试报名(2013年12月5日至12月7日)(考试报名地点:劳动路自考办)
2、准备申请(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3月21日前)
(1)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证书;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复印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材料等,复印相当助理工程师或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要);
(4)本市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为2014年应届毕业生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3、网上申请(具体日期届时将在苏州教育网公布)
(1)按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求网上申请(江苏教师教育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工作人员核验。核验合格后,将材料按规定装入统一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凡材料缺少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均应进行思想品德鉴定。①在职申请人员《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并附至少最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②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③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填写后要加盖公章。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均应按规定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供申请人员参加体检时使用,申请人员应在“体检表”上填好网上统一报名号。体格检查证明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不合格者,申请不予受理。逾期不参加体检者,视作自动放弃。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重新参加体检。
七、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均应参加普通话测试,并取得经江苏省语委办验印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证书。其中: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普通话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申请不予受理。苏州市普通话测试站,联系电话:68365833。各市(区)申请人员应与当地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联系(联系电话见附件3)。
八、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和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员,以及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九、非全日制师范毕业生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均应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苏州市自考办提醒:须参加补修考试的申请人员在指定考试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2寸蓝底正面半身免冠证件照片2张。
苏州市自考办统一组织苏州各市(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省教育学、心理学集中考试。补修考试报名时间定为2013年12月5日至12月7日;省统一考试时间定为2014年2月22日,3月21日前省公布补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苏州市自考办联系电话:68262158。各市申请人员应与当地补修考试报名点联系(联系电话见附件2)。
十、跨专业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执行》(见江苏教师教育网教师资格栏)。其中:
1、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3、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将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
4、课程免考及本科段自学考试两门主干课程考试报名事宜请咨询苏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