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教育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985”、“211”工程院校2014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2013、2014届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艺体类岗位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2013、2014届本科及以上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
4.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2年12月3日及以后出生);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在正式聘用时必须交区教委审核,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6.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岗位需二级甲等及以上);
7.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职业道德;
8.符合岗位招聘的其他条件(见附件“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
9.身心健康;
10.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卫生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985”、“211”工程院校2014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2014届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护理、医学影像、儿科、麻醉、中医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历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12月3日及以后出生)。
5.专业学科原则上每科成绩为优秀,公共学科每科为良好以上(以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为准);
6.符合岗位招聘的其他条件;
7.身体健康;
8.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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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