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3〕12号)和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常教人〔2013〕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12月初开展2014年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与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和在武进高校(常州大学城)201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未转户籍的201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种类及学历要求
依照认定权限,我区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为:
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幼儿园教师资格
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3,须附学业成绩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工作安排
1.咨询与报名(2013年11月底-12月初)
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3年11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政策咨询活动。咨询电话: 86508305、86310892、86571069(自考办)。
申请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报名: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②普通话培训、考试报名;③省自考 “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报名(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者须报名)。
(1)“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报名”及“普通话培训、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12月3日—5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武进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内,即原武进教师进修学校内)。
报名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费用:
①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照片: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者,必须提供2张2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照片;报名参加普通话培训、考试者,必须现场采集本人数码照片,他人不得代报。
③交费: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费72元/人/门,考试费32元/人/门;普通话培训、考试费120元/人,教材费每本16元。
2014年2月22日(周六),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考前一周到武进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领取准考证。3月20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2)省自考 “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日—5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武进区招办(湖塘镇人民中路102号,武进社区培训学院内)。
报名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费用:
①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照片:报名参加省自考 “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者,必须提供1张2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并现场采集本人数码照片,他人不得代报;
③交费:省自考考试费32元/人/门,准考证费5元/人。考前一周到武进区招办领取准考证。
2.申请前准备(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初)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员及教育学、心理学非免考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复印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材料等。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思想品德鉴定(见附件5)。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6)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2014年3月底至4月初,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届时见武进教育信息网“文件通知”栏通知)。
3.网上申请(2014年3月21日—3月31日)。具体要求届时见武进教育信息网“文件通知”栏通知。
申报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3.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免考条件。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没有学过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申请人,均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江苏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考试成绩在全省认可。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①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指定学段的师范类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③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④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4.学科、学段要求。
①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当年只能填报一个学科。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
②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无对应师范类学历,均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补修及全省统一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③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类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6.普通话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全国通用。
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苏教语〔2009〕1号)有关精神,如果在高校测试站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时间与当时在读高校学生或高校教师身份不符者,该人员所取得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不予认可。
7. 申请幼儿园教师体检要求。统一采用新的体检表。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等检查项目(后两项妇科检查时,不采取侵入性检查)。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8.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4)。
9.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150元/人,在2014年4月现场确认受理时收取。
10.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1.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课程辅导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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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