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待遇及管理
(一)教师助理人员岗位
1、工资待遇
(1)凡被聘用的幼儿园教师助理人员,第一年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年末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与聘用人员签订续聘岗位聘用合同,每人每月工资提高到3000元,年末经考核合格者,第三年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在岗教师实行同工同酬。
(2)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标准执行。
(3)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直接管理、考核,县教育局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工资预算。
2、岗位管理
凡被聘用的幼儿园教师助理人员不占教育系统编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具体由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劳动合同,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岗位人员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凡不履行劳动合同和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
(二)公益性岗位教保人员
1、 工资待遇
(1)凡符合聘用的教保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2)聘用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医疗、
和工伤保险。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由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4)聘用人员按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用。
(5)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直接管理、考核,县教育局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工资预算。
2、岗位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岗位从业人员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逐步建立“能进能出、岗位相对稳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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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