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人〔2010〕5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条件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在体检前经确认考生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体检均不合格或无法递补,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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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