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依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告知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2号和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由进入体检人员承担。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结果通知3日内申请复检一次。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
未按时参加体检或考察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出现的缺额,经教育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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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