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康区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教师字〔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具体为:
1、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简称“两学”考试,下同)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两学”考试。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教师字〔2011〕07号和赣教师字〔2010〕12号)精神,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如教育部2014年出台新的规定,我省2015年将按新规定执行。
2、江西生源学生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的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回省申请相应层次和学科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于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免于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直接参加面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因考试科目与省考科目不同,应当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妇科检查建议采取阴道口取样方式,不进行侵入性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凡户籍在我区的社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于2014年4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交南康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
3、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南康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赣州市教育局所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申请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1、时间:2014年5月13日至15日
2、地点:南康区教育局人事科(南康区第一小学旁)。
3、有关要求:网报成功后,5月7日至9日到南康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申请者依据本人身份,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属历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现场确认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毕业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毕业以后历年未认定教师资格原因的书面证明以及受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审核材料一份。
④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教育硕士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2)属历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毕业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两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我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江西教师网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或参加“考试试点”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进行核对);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3)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毕业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我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江西教师网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
⑦已获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4)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只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具体办法由赣州市教育局规定,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2014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我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江西教师网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在现场确认时,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体检、面试试讲
1、体检
(1)时间:5月17日(星期六)上午8:00。
(2)地点:南康区中医院。
(3)注意事项:体检者当天早上须空腹,并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中医院领取体检表进行体检。
2、面试试讲时间:7月1日前,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上网认定
对2014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14年7月18日前完成网上认定操作,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五)教师资格证书发放
预计7月底至8月初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1、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2、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请各校要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并积极配合区教育局人事科做好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各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1、由本人按网报时间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各校(中学以校、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统计好网报人数,于5月7日至9日派专人到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申报认定档案袋》。
3、各校收集申报者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对照要求审核后,于5月13日至15日派专人送区教育局人事科进行材料初审及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照上述时间和要求申报。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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