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2014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按照省教育厅(黑教师[2014]29号)文件要求精神,为了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在我市进行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专业(学科)必须与本人毕业的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
二、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补修
按照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同时,按要求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笔试部分)的考试。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除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外,重点突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论、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重点突出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基本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对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完成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学习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长期以来不在教学岗位工作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其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可以免修免考,但应补修申报类别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的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免考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但须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参加短训等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在其合格学历教育期间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专升本学历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且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免考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若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人员,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中师、专科或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在校期间虽已修完小学(或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并且参加了教育教学实践,但不能作为申请初中以上教师资格时已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的有效成绩,还应补修相应层级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考试包括三部分,即笔试、面试、试讲。笔试由全省统一组织,面试和试讲由县区教育局组建专家委员会组织进行。
补修培训工作由大庆师范学院负责,凡需补修的人员,于5月17—18日到大庆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方晓校区)报到参加培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吴老师5059066、贺老师5078776。
三、普通话测试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县区教育局语言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具体要求详见“大庆教育”(课辅导招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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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a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