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5年试点前已进入我省普通中职学校修学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仍可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陕西省的申请人,陕西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应为四年级及以上)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教师考试教材中心购买权威推荐教材]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思想品德(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3个学科。
申请中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共10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申请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参加对应学科面试。国家未统一提供的面试题(包括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笔试、面试科目均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受理。具体政策解释由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须确保本地区政策统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在每年5月份举行。笔试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5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30%,2016年前达到60%以上,2018年基本达到全科覆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春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清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省考”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各市可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2015年春、秋两季组织两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督促此类人员尽快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2015年底之前专业技能考试仍有未通过者,“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我省考务工作;
(三)负责我省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我省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考试管理中心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其中笔试(机试)考点根据需要设立,面试考点一般不超过3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做好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2019年8月31日废止。
(责任编辑:xu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