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教师招聘
【导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6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0年前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省辖市(省管县按原隶属市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省辖市教育招考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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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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