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宿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4年上半年宿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认定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洋河新区户籍的申请人员向宿城区教育局申请认定;持市湖滨新区户籍的申请人员向宿豫区教育局申请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高中和师范教育以外的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和师范教育以外的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含幼儿师范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等检查项目(后两项妇科检查时,不采取侵入性检查)。
(4)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认定学段学科
1.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2.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主干课程目录详见附件2),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加考的课程已在高校学习过并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免考规定,可以按程序向招办申请免考。认定机构可以将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免考审批表,作为申请人加考课程合格的证明。
3.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无对应师范类学历,均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补修及全省统一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6.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
六、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1.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我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全省有效。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可在我省范围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我市报名地点设在各县(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三年内有效。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相应学段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指定学段的师范类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
(4)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6)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专业研究方向相同。教育管理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本科所学的专业相同相近。学前教育或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其他教育硕士毕业生均不得按照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七、体检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安排。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安排。
3.体检时持身份证、照片1张、体检费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体检,体检表认定机构统一提供。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八、网上申报
1.申请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或中国教师资格网“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请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江苏教师教育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印制成A3正反面,骑马订式)。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或户口页原件、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①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供成绩册原件、《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复印件。
②持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申请教师资格者,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课程辅导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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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