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考试公告
2012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即将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拟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拟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拟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层次的我省普通学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其他在读生不得报名。
三、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为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分中学、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
拟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拟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报名
2012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
(1)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6月8日,考生登录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教材、复习资料、小抄等有关材料进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等。《考生守则》将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学习。对于不遵守考试管理规定,考试作弊的,将根据作弊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次考试该科成绩判零分、全部科目成绩判零分或全部科目成绩判零分且三年内不得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在职人员除按规定处罚外,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531-86401251。
山东省教育厅
2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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