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春季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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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4年春季本市过渡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过渡申请人;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3: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培训及考试。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关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5: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为集中咨询答复时间)。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党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所有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注16: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普陀区少年城(枣阳路108号)1405室 | 62523036 |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泗泾路5号205室 | 63292092 |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 枣阳路108号1709室 | 62578899-1709 |
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宝山路207号105室 | 66291005 |
宝山区教育局 | 宝杨路158号 | 66592610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启良路82号 | 59524988 |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 浦电路86号702室 | 50156852 |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 方塔北路195号 | 57837092 |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6室 | 57931675 |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公园路301号 | 59710231 |
崇明县教育局 | 新崇北路6号 | 59620646 |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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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4年春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本市教师资格国考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注2: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课辅导招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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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