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人〔2012〕1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面向社会开展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及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四)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金虎 叶红英 何贤伟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7708789 63865672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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