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受理另行通知,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
注2: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根据师范生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普招师范专业本、专科毕业(以下简称“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包含《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课程的完整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注5:大专段为全日制师范毕业,本科段为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以本科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完成有关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
注6:本市教师资格教育类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7: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8: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9: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19。
(七)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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