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在安徽省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六)、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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