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办师[2011]124号)的通知》精神,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江山市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江山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衢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户籍不在本地,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对象
(一)为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二)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培训后考试合格者)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在规定有效期内,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免考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网上报名
1.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2.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2日——10月16日截止。
3.特别提醒: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通知规定,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0: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请各申请人务必在新调整后的时间段内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责任编辑:王珂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