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学校简介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置,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医药卫生类普通高等院校,是重庆市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在万川毕汇、万商云集的渝东名都、重庆市第二大城市——万州区。
学校占地830亩,校舍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6.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271万元,图书馆藏书42万册。现有在校学生11000余名,在职教职工942人。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45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243人,双师型教师占90%以上,76名教师在国家和市级学术团体任职。拥有重庆市教学名师、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各1名。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医学技术、中医、护理、药学、基础医学部、公共基础部、思政教学部共8个系部。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完善,校内建有基础实验中心、护理实训中心、临床实训中心、中医实训中心和药学实训中心,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7所。与全国120余家二甲以上医院、大中型企业通过校院、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建立了学生创业就业基地。
学校紧贴社会需求,打造优势品牌专业,开设医学、中医、护理、药学、公共卫生、医技等6大类26个专业。临床医学、护理、中药、针灸推拿、中医骨伤等专业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面向全国21个省市招生。形成了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体,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和人才培养体系,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质量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
学校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十二五”期间获得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立项420项,其中市级以上项目105项;有207项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获得各级各类教学科技成果奖55项次,其中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公开学术论文共计1500余篇,其中中文核心以上期刊490篇,SCI、EI收录期刊15篇。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授权1项。教师参编教材299部,其中主编100部,副主编142部;出版专著6部;有科技特派员15人,其中国家级科技特派员5人;万州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5人;重庆市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团队2个,万州区生态涵养区建设首批重点创新团队1个-“中药科技创新团队”。
学校重视加强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英国、乌克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学术交流。是重庆市教委批准设置的“重庆三峡国际中医药培训中心”。
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是教育部、卫生部确定的“全国护理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骨干培训基地”、“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基地”;先后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政府授予 “全国中医药科技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职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科技工作先进集体”、“重庆市文明单位”、“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绿色校园和人文校园示范建设单位”。
二、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
三、招聘计划
本次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7名(其中高层次及紧缺人才21名、公开招聘56名)(详见附件1《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紧缺人才岗位一栏表》、附件2《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2《一览表》)。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1.招聘人员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
2.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6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内高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认证。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五、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招体检标准,且五官端正;
(二)招聘具有工作经历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所从事岗位相对应专业的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职称者,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即1979年11月4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年龄40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职称者,年龄45周岁及以下;
3. 应聘者若属省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其他高层次的人才、学校确定的急需紧缺专业和技术骨干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责任编辑:Ci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