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校建设发展的用人需要,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校决定2015年第二批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应聘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精神;
(二)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职称等资格条件;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仪表端庄,具有较好的普通话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五)应聘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以附件的《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详见附件1)为准。
报考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工作经历:
1、在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工作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在报名截止日前未能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位/国外学历认证的人员(注:全日制或脱产在读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条件报考);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现役、辞退、处罚期限、工作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5年12月1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责任编辑:Ci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