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卫生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现役军人;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5年内不得录用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此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岗位的考生,应当实行回避。
(三)学历、专业条件
详见各招聘岗位具体学历、专业及年龄要求。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均指本岗位招聘最低条件(含本条件);岗位要求全日制学历的,指普通高校统招录取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在职人员全脱产参加高校学习所获学历;考生所学专业以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规定为准。专业要求为大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具体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方可报考。
(四)工作经历要求
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如“1年以上”指工作时间累计已满1周年)。因部分院校毕业证所标注的毕业时间未精确到“日”,故只要工作经历包含12个月的,可视为满1周年(例如:2014年7月毕业即开始工作,至2015年6月为1周年),以此类推;考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
(五)其他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正式人员报考,资格审查时应出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拟被事业单位聘用,须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予聘用。
二、招聘原则及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此次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分为笔试和面试(试讲、专业答辩,操作)两部分,其中笔试、面试(试讲、专业答辩,操作)分数各为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比例为50%、50%,考生总成绩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责任编辑:Ci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