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3 11:32 教师考试网 http://jiaoshi.huatu.com/ 作者:孙亚非 来源:未知
近日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在教育法规中提出“惩戒”概念,把“教鞭”还给教育,是对过去一些教育理念误区的匡正。 “惩戒”曾是我国古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以独生子女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现代教育中,“戒尺”“教鞭”等早已难觅踪迹。虽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社会共识,但不能回避的是,很多家长一“爱”障目,过度保护倾向严重,既不利于孩子成长,也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实,惩戒既是对恶的阻止和预防,也是对善的保护。惩戒个体,就是保护整体。基于善意和尊重的前提,适时、适度、适当的惩戒,应是教育的题中之义,与“春风化雨”的赏识教育相辅相成。
当然,教师行使好“惩戒权”,应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防止标准不清。到底何谓惩戒、何谓适当?惩戒的边界又是什么?类似罚站、打手等算“惩戒”还是“体罚”?如果对于惩戒的标准、方式、范围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实际情境中会让人无所适从。其二,切忌过度执行。惩戒本身不是教育目的,也不是灵丹妙药,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一旦误用或滥用,其副作用也不容小觑。以此来看,作为“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教师的素质亟待提高,对教师的选拔、考核和监督也应更加严格。
(编辑:孙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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