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

各地
招考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教师考试 > 教师招聘 > 招考资讯 > 浙江教师招聘 > 2021学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二批事业编制教

2021学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二批事业编制教师招聘128名公告(2)

2020-12-11 09:09 教师考试网 http://jiaoshi.huatu.com/ 作者:wangdaoyuan 来源:未知

【导读】2021学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二批事业编制教师招聘128名公告

  (三)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特长,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报考人员需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技能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A类岗位中需进行技能测试的岗位,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成绩×50%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2倍确定试讲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遇进入试讲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试讲。

  (四)结构化面试

  A类岗位中无技能测试的岗位和B类岗位,均需进行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报考人员需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结构化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A类岗位中无技能测试的岗位,在结构化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50%+结构化面试成绩×50%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2倍确定试讲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遇进入试讲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试讲。

  B类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结构化面试成绩×60%。在结构化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入围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结构化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结构化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加试一门试讲,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五)试讲

  试讲主要考察课堂教学能力及教育教学综合技能等,百分制,不足70分者淘汰。试讲入围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在技能测试和结构化面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在鄞州教育网公布。进入试讲人员凭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未准时参加试讲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A类岗位中需进行技能测试的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无技能测试的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结构化面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在试讲合格人员中,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试讲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若试讲成绩也相同,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六)体检

  所有入围人员均需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工作具体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八)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相关拟聘用人员聘用资格。

  在区教育局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前各环节,若出现招聘岗位名额空缺的,在A类招聘岗位试讲合格人员和B类招聘岗位结构化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A类岗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由报考人员在教育局提供的学校岗位内依次进行选择确定拟录用单位,B类岗位在教育局提供的学校范围内,采用报考人员与学校双向选择方式确定拟录用单位。

  拟聘用人员正式报到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2021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尚未实行户籍综合登记制度的地区,新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入职时需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水库移民扶持、房改政策等各项待遇。

  四、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1.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生源指高考前户口所在地。

  2.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3.历届生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学历证书(研究生还须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凭已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报名的人员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述招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者认证书的不予录用。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5.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无法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报考,对隐瞒身份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7.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附件6)。

  五、防疫相关事项

  (一)本次招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四)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提前向招聘单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具体以考试前当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六)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过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七)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在考试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宁波做好准备。

  咨询电话:0574—89189435,89189436

  监督电话:0574—89293400

  附件:

  1.附件1.报考专业要求.docx

  2.附件2.2021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docx

  3.附件3.报名材料清单.docx

  4.附件4.工作证明.docx

  5.附件5.考生健康申报表(1).docx

  6.附件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10日

(编辑:wangdaoyuan)

教师资格国考笔试备考
Smohan

华图教育

华图教育官方微信:huatuv

立即关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