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幼儿园分级分类验收标准的内容结构不合理。
第一,教育活动评价所占比例较少(10-16%),尤其缺乏对幼儿教师教学行为特别是幼儿学习行为的评定,只注重物质条件、人员条件、园所管理、幼儿现有发展水平。
第二,重视对静态因素的评价,忽视对动态因素的评价:如重视硬件设施,师资学历等静态因素的评价,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尤其是教学过程中师幼互动因素、教师对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教师与家长的交流互动等方面的评价涉及很少。
第三,涵盖面太广,涉及人员条件、物质条件、教育活动、幼儿发展、园所管理等,结果容易在评价过程中顾此失彼,轻重不分,给幼教机构造成工作压力。
第四,对重点内容的关注不到位。如缺乏对师幼比例、班级规模、师幼行为、课程学习环境、师幼互动、教师培训、为家长和社区服务、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活动等内容的关注。
第五,内容中只对理想合理的状态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不合理的、不合格的状态进行描述。如:只关注有多少教师达到一定学历层次的比例,而对教师不合格学历的比例往往未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评价内容偏离幼儿发展目标。比如:在幼儿发展方面,还是从认知方面加以考查为多,对情感态度目标的考查依然相当有限。
4.评价指标笼统,难以操作。
在评价指标里,直接引用《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教育原则比比皆是,如:"建立平等、宽松、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幼儿有安全感、愉悦感和被信任感";"教师能够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鼓励支持幼儿参与各项活动,使幼儿在活动中主动发展",这样的标准笼统抽象,不利于进行科学的、客观的教育质量评价。
(二)在评价中,只重视管理、物质及人员的配备,却忽视其效能的发挥
分析发现,质量评价的重点还是放在了管理和硬件上,而对硬件的使用效能却有所忽视,因而以下怪现象就频频出现:幼儿园设施贵族化,但却不对幼儿开放;人员使用的无效也很明显,每个班级虽有3-4名教师,但在有的幼儿园保育员是不参与教学活动的,教师(主班)又分上下午上班,潜在地加大了师幼比,使实际的师幼比远远高于规定水平;标准中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教师教学行为的效能不够重视(仅占0-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