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资格复审后出现缺额的岗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并由用人单位和旗县区教育局电话通知递补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凡递补后聘用人数与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数仍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将取消面试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对于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急需的关键岗位,条件艰苦的旗县区、乡镇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市教师招考聘用及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
六、面试
(一)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职业学院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市职业学院组织实施;旗县区所属学校教师岗位报考者的面试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组织实施。
(二)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必须当场向报考人员公布。
(三)报考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使用蒙古语。报考蒙汉语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使用汉语。
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以用蒙古语,也可以用汉语,但只能选用一种语言进行面试,不能混用。
面试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面试时对不按规定语言回答的按零分处理。
(四)对于经批准降低比例进行面试的岗位以及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一试题、同一考官组)的面试成绩平均值,方可进入体检环节。无法计算平均成绩的,需达到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安排在2015年8月23日~2015年8月27日,具体面试安排及面试成绩公布分别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七、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一)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内最后一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以专业课成绩高低排序,不考专业课的和专业课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三)考试工作结束后,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每个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报市教师招考聘用及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一并公布。
八、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市教师招考聘用及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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