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5分)×50%+面试成绩×50%。
(二)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应聘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三)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以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经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九、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 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要求,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在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二)考察。内蒙古财经大学人事处与用人单位组建考察组,对初步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考察,并结合个人档案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取消应聘资格,所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十、公示与聘用
(一)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结束后,将聘用报告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2015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六)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5年。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证实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有关纪律要求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纪委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如面试考官与参加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应聘资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内蒙古财经大学举报电话:0471-5300192
十二、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通知。
(四)本方案由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咨询电话和通讯地址
咨询电话: 0471-5300171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
内蒙古财经大学人事处
邮 编: 010070
原标题:内蒙古财经大学201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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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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