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不承担责任

https://jiaoshi.huatu.com 2020-12-23 08:37 教师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教师人身安全保障的建议”时表示,为保障和规范教师有效实施教育管理,维护师道尊严,教育部已经研制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方式等,以保障、规范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其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的学生身心伤害的,学校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职的必要手段

关于代表进出的赋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问题,教育部在答复中表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

2019年9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教师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

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教育部研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教育部表示,为保障和规范教师有效实施教育管理,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制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将予以发布。

《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方式等,以保障、规范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其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的学生身心伤害的,学校不得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应当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避免因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而受到威胁、侮辱、伤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应报告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等省份已经出台相关条例

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实际上,关于教师惩戒权,已经在多地提上议程,有的省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

河北省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除河北省外,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也明确了赋予教师惩戒权。《条例》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的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关于教师惩戒权,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积极探索,设立128个“戒尺试点班”,把惩戒权回归学校,让教师有理有据实施惩戒权。该县教育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县中小学校设立“戒尺试点班”的实施方案》,各乡镇中小学结合实际大胆尝试,纷纷设立“戒尺试点班”。各学校按照教育性、合法性、慎用性、适度性、规范性原则,对违规行为“一请二问三惩四慰”。

邯郸学院教育学张丽娟院长在接受邯郸新闻网采访时表示,惩戒权的理性回归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对于犯错的孩子,必要的惩戒不可缺失,但是,如何把握惩戒的度,把教育惩戒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为此,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尽快制定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不合理的教育惩戒,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来源:青新社

责任编辑: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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