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hanghai.hteacher.net 2021-05-10 11:32 上海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四.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各区受理点按照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对接属地联防联控工作小组和有关卫生部门,商请防疫专家围绕现场受理的关键环节,从自身实际条件出发,针对性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与完善,现场受理的场所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做好消毒工作。
同时请申请人积极配合做好以下措施:
1.除带好现场受理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外,提前14天申请“随申码”。
2.申请人在入口处须主动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申请人,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随申码”为绿色且体温低于37. 3°C者可以直接入场。若申请人两次体温检测均不合格,须提供7天内在沪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申请人进入受理现场时应自备口罩,并全程佩戴,但不得妨碍核验身份。建议申请人自备水笔签字。
4.申请人在现场受理的流程全部完成后,应尽快离开现场受理点。
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3.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
(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3)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其他省市,或在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以上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
5.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6.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按医嘱复查,复查仅一次机会。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截止2021年7月15日体检不合格且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
7.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8.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或妇科检查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视为未完成体检,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9.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10.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余认定条件同公告中规定。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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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香港特别行政区) |
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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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道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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