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jiaoshi.huatu.com 2021-06-07 08:58 教师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第八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的,不得申报推荐。所在学校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时任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条每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发展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章奖励与培养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给予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支持特级教师疗养休养。
第四章职责与担当
第十五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教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十六条做终身学习的引领者,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关注教育前沿动态,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德育,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从组织安排到乡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类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名师空中课堂、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承担教师教育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与特级教师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考核工作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突出承担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权重。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均衡的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流入地应当征得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相关待遇,并由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不再享受特级教师相关待遇。
(一)未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连续两年特级教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特级教师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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