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ejiang.hteacher.net 2021-12-18 15:19 浙江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①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我们要明确这是由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性活动所决定的。
【实例解释】当城管执法对东西进行收缴时,对卖东西的商人拳打脚踢,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违背的就是合法性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做到:
首先,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即其执法主体与其所拥有的权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实例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肯定是无效的,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其次,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实例解释】公安人员破案,会先出示工作证,说明目的,并且会给出逮捕审批令等。
再次,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实例解释】生活中钓鱼执法、暴力执法都不符合这一原则。
最后,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然拥有某种职权,就必须使用才合法;
【实例解释】公安机关有权力,可以不使用,不作为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职权是公权力,必须要使用,不用也是违法,非法渎职也构成违法。再如群众信访部门的办公室,周一到周五不上班,同样属于不合法,因为表现出不作为。
由此可见,遵循合法性原则既须做到以法治教,又须做到依法治教。当前尤其需要注意纠正法律只是一种管理武器的认识偏向。事实上,在完善的教育法制中,教育法规也是规范教育管理活动自身的规则。因而,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②越权无效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而出,并对合法性原则进行反证。(既然要合法那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超过了就无效了)。其含义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从构成国家生活的整体角度讲,每一个国家机关的成立,都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其职权范围。
各个行政机关在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内运作,受行政效率原则要求,通常具有不可推诿和不可重复性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越权无效原则,方可避免重复执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权力滥用。
【实例解释】如对拒不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可予以行政拘留的制裁。但行政拘留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拘留。此外,涉及一些专门技术问题的监督检查,也必须由专门的专业部门进行。例如:教育局需要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必须要有卫生部门的参与,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评价,必须由卫生部门做出,否则也是无效检查。
③权责统一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然有权利让别人做事情,那么就要对其行为负责人,有多大权干多大事承担多大责任。
【实例解释】教育行政机关依据申报材料和程序准许开办学校,如果发生了由于该校申报材料作假,造成办学质量难以保证,那么批准其开办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应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考官要给某个学生试卷打高分,就要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考生是抄袭、造假就需要追究打分者的责任。
④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而提出。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特殊情况下,非法的行为可以合法)在诸如战争、流行病变、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情况,有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会超过对合法性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
【实例解释】地震发生时可以学校让学生在家里待着,虽然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却是为生命安全考虑,当情况好转后,需再次让学生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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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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