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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发展阶段论
(一)前习俗的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儿童能够区分文化中的规则和好坏,懂得是非的名称,但是他是根据行为对身体上的或快感上的后果来解释好坏的(受罚、得奖和交换喜爱的东西),或是根据宣布这些规则和好坏的人们的体力来分别好坏的。这一水平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1: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以行为对自己身体上所产生的后果来决定这种行为的好坏,而不管这种后果对人有什么意义和价值。避免惩罚和无条件地屈从力量本身就是价值,而不是尊重为惩罚和权威所支持的那种基本的道德秩序。
阶段2:以工具性的相对主义为定向。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些可以满足个人需要、有时也可以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像市场地位那样的关系来判断的。儿童知道了公平、互换和平等分配,但他们总是以物质上的或实用的方式来解释这些价值。交换就是“你帮我抓痒,我也帮你抓痒”,而不根据忠义、感恩或公平来进行的。
(二)习俗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按照个人的家庭、集团或国家所期望人们做的去行事就被认为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而不管它所产生的直接的和明显的后果如何。这种态度不仅服从个人的期望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忠心耿耿,主动去维护、支持这种秩序,并以与这种秩序有关的个人或团体自居。在这个水平上,有两个阶段:
阶段3: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一致或者“好男孩—好女孩”为定向。凡是讨人喜欢或帮助别人而为他们称赞的行为就是好行为,其中许多符合大多数人心目中定型了的形象或“自然的”的行为。经常用意图去判断行为。第一次把“他的用意是好的”作为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好孩子就会获得别人的赞许。
阶段4:以法律与秩序为定向。行为是服从权威、固定的规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尽自己的义务、对权威表示尊重和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正确的行为。
(三)后习俗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儿童显然努力在摆脱掌握原则的集团或个人的权威,并不把自己和这种集团视为一体从而去确定有效的和可用的道德价值和原则。这个水平也有两个阶段:
阶段5:以法定的社会契约为定向。总的倾向带有点功利主义的色彩。正确的行为往往取决一般的个人权利和已为整个社会批判考核而予以同意的标准。儿童清晰地意识到个人的意见和价值是相对的,从而相应地强调要求有一个取得一致意见的程序和规则。除了在宪法上民主地同意了的事物,权利是关于个人的价值和意见的事,所以其结果是强调法律的观点,但同时也强调要根据对社会是否有用的理性思考来改变法律的可能性(不像以法律秩序为定向的阶段4那样死板地维护法律)。在法律领域之外,自由同意和契约乃是遵守职责的一个具有联结作用的因素。这就是美国政府与宪法的“官方的”的道德。
阶段6:以普遍的伦理原则为定向。根据良心作出的决定就是正确的,而所谓根据良心作出的决定就是根据自己选择的具有逻辑全面性、普遍性和融贯性的伦理原则作出的道德决定。这些原则是抽象的和伦理的(像“中庸之道”,绝对命令等等),而不是一些具体的道德规则,如“摩西十诫”等等。实质上,这些原则就是普遍的公正原则、互惠原则、人权平等原则和尊重个人的人类尊严的原则。
总而言之,不同发展阶段的人的道德推理方式和性质是不一样的。阶段1强调的是服从和惩罚,认为海因兹不该偷药,因为这样做会被抓进监狱。阶段2是重实效的享乐主义和交换,主张海因兹偷药救妻子,理由是:他需要妻子,而且有朝一日妻子也会为他做同样的事。阶段3强调爱、幸福、仁慈,重视与自身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可,他们主张海因兹偷药的理由是:男人结了婚就要作一个好丈夫,而好丈夫都爱自己的妻子。阶段4的人尊重法律和秩序,忠于集体道德,维持社会秩序。阶段5是社会契约立宪主义,认为善就是社会福利,把社会设想成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的联合,把规则看作是由自由人的契约性协议所构成。阶段6对于普遍的人类价值和正义有一种原则性的义务感,甚至在社会特定的法律协议和契约不主张这些价值和正义时,也是如此。具体观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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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夏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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