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jiaoshi.huatu.com 2023-02-14 16:22 教师招聘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知识点四 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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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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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 能力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二、民事权利
(一)物权
1.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和添附。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受遗赠等。
所有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 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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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
质押权 |
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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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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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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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占有 |
否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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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债务时 |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
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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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条件 |
动产:不必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动产:需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后抵押权生效 |
以质物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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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物权,不需签订合同 |
(二)债权
1.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 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3. 合同之债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邀约):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合同的法律效力
效力形态 |
要件或情形 |
无效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 |
①重大误解;②欺诈;③胁迫;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
效力待定 |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②无权代理行为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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