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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09
8、(6)监督权
a.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b.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人事决定权
a.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c.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重大事项决定权
a.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d.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e.决定特赦;
f.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g.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h.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组成以及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
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法理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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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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