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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做好2012年春季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全日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社会申请人员、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其他省市的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62523036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泗泾路5号205室

63292092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枣阳路108号1709室

62578899-1709

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宝山路207号105室

66291005

宝山区教育局

宝杨路158号

66592610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嘉定镇清河路151号

59524988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浦电路86号702室

50156852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方塔北路195号

57837092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6室

57931675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公园路301号

59710231

崇明县教育局

新崇北路6号

59620646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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