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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面向社会)(2)

2016-01-26 15:50 教师考试网 http://jiaoshi.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2016江苏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面向社会),2016年是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三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为认真做好宿迁市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现场确认所需材料的准备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印制成A3正反面,骑马订式,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条件,且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需提交两张照片及粘贴页)。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具体尺寸为33MM(宽)×48MM(高),照片上打印姓名和身份证号。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往届毕业生、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6.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或成绩单中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并有教育实习合格证明。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8.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或申请人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

  注意: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段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在职教师若非教育学类专业毕业,应另行提供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证明。

  9.曾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10.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申请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015年经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经县(区)教育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民办学校在职人员若无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审批表原件,须提供经人社部门鉴证的合同原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

  (六)认定工作程序

  1.在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认定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填写的内容是否如实可靠,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实。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6年5月上中旬(具体时间请及时关注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告),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行组织最后一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测试对象限以下两类人员:

  (1)符合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试条件人员;

  (2)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

  具体条件见《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2017年起,各地不再自行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中,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或毕业后5年内没有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2016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盲聋哑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仍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认定申请。具体测试安排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3.组织通过国考人员和符合过渡认定条件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以及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专家审查委员会应认可其已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第4页内容,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或通过网络公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认定结论、编写证书号码,制作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个人档案;其他材料由认定机构存档。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宿迁市教育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组织人事”栏目及有关县(区)教育局门户网站上的公告。

  五、政策咨询电话

  宿迁市教育局:84389650,沭阳县教育局:83690236,泗阳县教育局:80833038,泗洪县教育局:86224728,宿豫区教育局:80986503,宿城区教育局:82960305。

  原标题:宿迁市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点击下载>>>

  1.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doc

  2.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封面.doc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zip

  4.教师资格证书照片粘贴页.rar

  宿迁市教育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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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珂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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