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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前冲刺套卷五(6)

2016-02-19 11:44 教师考试网 http://jiaoshi.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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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材料分析题

  1.某地一初中女生平时性格内向、自尊心强,有写日记的习惯。一次课间偶然的机会,一女同学无意中发现其书包里的日记,好奇地翻看,并将日记中记录爱情心理活动的一段文字摘抄下来,汇报给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将日记中的有关内容在全班学生面前朗读出来,并斥责其说考试在即却不好好学习,批评女生不思检点等。当该生失声痛哭时,老师将此视为对自己的不尊重,说学生“要哭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别写那样的日记”。消息传开,学校中到处有人对该生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该生觉得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无望,回家后服毒自杀。

  问题:这位教师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

  【参考答案】这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学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同样具有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也就是说,教师即使在行使《教师法》赋予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时,也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而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必须做到:尊重学生的权利,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盼前提下,留给学生自由的空间;加大法律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总之,学生的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父母,还是学校的教师,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编辑:王珂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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