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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备案制教师招聘80名公告(2)

2021-11-15 10:06 教师考试网 http://jiaoshi.huatu.com/ 作者:liushaowen 来源:未知

【导读】2021年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中小学校备案制教师招聘80名公告

  (六)选岗

  体检合格人员为选岗人员(选岗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选岗人员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我县学校实际教师岗位需求进行选择,综合成绩高者优先选择岗位,如出现综合成绩并列,则笔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人员自动放弃的,在应聘相同岗位且综合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顺序递补,如出现综合成绩并列,则笔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结果将在白沙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

  (七)考察

  根据选岗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由县教育局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人选需将个人人事档案提供给考察组工作人员,由考察组工作人员考察、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结合考试综合成绩、体检、考察情况提出聘任意见。县教育局在聘用审批前将对拟聘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资格等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的,经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综合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符合招聘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报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提出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或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经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综合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八)办理聘用

  公示结束后,拟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执行,与本单位在编在职的同级同类人员同工同酬,同时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即绩效工资的30%)、绩效考核性奖励、高温补助、体检、交通补助等。拟聘用人员须服从岗位调剂。所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学校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参照我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五、相关保障政策

  (一)备案制教师实行聘用制度,用人单位与备案制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聘期为5年。连续工作满2年且每学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在我县教师编制有空编的情况下经考核择优办理入编手续。聘期内从第3年开始,未入编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每年均可申请一次考核入编,直至聘期结束。

  (二)备案制人员管理按照《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办中小学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所有聘用人员的档案关系统一转至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三)住房保障

  学校为备案制教师提供周转宿舍,若无法提供周转宿舍;符合条件申请公租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若无法提供公租房,备案制教师可以依据《白沙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博士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本科1500元/月,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3.6万元/年,硕士2.4万元/年,本科1.8万元/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已入住公租房的,须退回公租房并补交居住期间产生的租金后,方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试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备案制教师可依据《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府办〔2021〕37号)、《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白住建〔2021〕85号)文件,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在我县购买一套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已入住公租房的,须退出公租房并交齐居住期间产生的租金。

  (四)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省内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其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前3年由县级财政暂垫偿还。工作满3年后,由其本人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向所就读高校申请一次性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返还给我县财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省外应届毕业生:与我县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聘期内(5年)由县级财政代偿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实行代偿;高于以上标准的按以上标准代偿。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未达到5年服务年限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须退还全部学费代偿资金。

(编辑:liusha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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