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8 16:08:08 [您的教师考试网]
宁政办发〔2011〕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及接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人员编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
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组织各市、县(区)教育局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岗位需求计划,并由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当年全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同级编制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当年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按照预留编制的办法,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履行国家义务。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在当年需求岗位计划内采取双向选择和统筹安排(生源地)两种方式。同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选择生源地市、县(区)中小学校任教。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在相关媒体发布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和就业岗位计划,在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下适时组织双向选择会,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通过面试考察进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
四、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签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统一迁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待岗位落实后再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并提供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接收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要履行支教义务
到县城及以上城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其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后,方可回到原派出学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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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n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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