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2 14:36:12 [您的教师考试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
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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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n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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