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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通知

2012-12-25 17:39:10   [您的教师考试网]

2013年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
今年11月中旬,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2〕66号),对全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考试报名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一些地区和学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纷纷致电我厅,要求予以明确,统一政策口径。为此,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部试点省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问题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 教资字〔2012〕24号)精神,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样本见附件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无需再参加我省的教师资格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直接参加面试(即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对于笔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免试政策及加试科目由各市(区)教育局汇总有关情况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
(一)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的界定范围。
本次受理的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是指通过参加全省普通中考或高等学校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入学,取得中师、大专或本科学历的2013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及全日制教育硕士。2013年毕业的研究生和通过夜大、电大、自考或成教获取相关学历者,纳入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范围。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资质认定。
各学校应尽快完成对本校所开设相关专业师范(或兼师范)性质的自查与认定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样表)》(附件2),务于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当地市教育局初审,并附如下材料:(1)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当年审批下达的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数及2013年毕业生人数。若毕业生人数与招生计划数不一致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当年各师范类专业招生简章和省招生管理部门审批的录取新生名单。(3)由省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审定的当年师范类专业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各市教育局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初审通过情况及《师范教育类专业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情况审查表(样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确属师范(兼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省教育厅将在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专业,2013年度确认为师范(或兼师范)教育类专业。逾期不报审核的,今后不能享受应届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权限上收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中提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从2013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权限统一收归省教育厅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具备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权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省教育厅授权下,直接负责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问题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有关规定,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普通高校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应取得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格式由各市自行制定),作为参加取得教师资格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有效凭证。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不得核发准考证、不准参加考试。其他非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视为无效。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把教师资格培训、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126.com

附件:
1、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样本)
2、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样表)
3、师范教育类专业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情况审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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